张杰:印度强化与“全球南方”关系:战略雄心与制约

这种法律样式的历史合理性,不仅表现在它曾经为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而且还表现在它是中国古代社会实践活动的必然结果。

它不仅是世界诸法系(或曰法圈、法族)中唯一既古老而又鲜活的一支,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昭示了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性。它使法的笼统术语变得具体而明晰,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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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习俗与法律的配合。【注释】[1]《唐律疏议·名例·十恶》。[19]《谭嗣同文集·仁学·二十九》,中华书局1998年。《周礼·秋官·讶士》: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自后骆越奉行‘马将军故事,。

这种变革主要表现在:从立法者享受权利、守法者承担义务的权威性的法观念,转向因承担了义务必然享有权利的平行式的法观念。[7]《东坡续集·王振大理少卿》。自由是人的一种本性,也是人的一种本质。

发展是手段,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幸福才是目的。[13]例如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前面列举的以人为本的九个方面的观念、原则与政策,最终都应当通过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得到体现与落实。1993年,笔者在江泽民同志提议撰写的、由刘国光、汝信教授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这本书里曾写道:社会主义者应当是最进步的人道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也应当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

中国历史上也有人本主义、民本主义。两者的构建都应当以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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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也一贯主张要慎杀,少杀。笔者在该文中也强调,法的人本精神是法的最高层次的精神。[2]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近些年来矿难严重,事故不断发生,已经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已到不能再容忍和非扼制不可的地步,并正在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人们企盼我国的政治文化取得更快更多的进步,也主要寄希望于扩大自由度,更好地营造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六条原则的第一条,提出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然而要享受权利就必须对社会对他人尽相应的义务,否则大家的权利都会享受不到。从这些科学内涵可以清楚看出,始终坚持与切实实现以人为本的原理和原则,是现代人权保障和法律制度的根基,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而以人为本理念与原则的提出与实施,将成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推动力量。又比如说,我们要讲意识形态,但不能什么都意识形态化,不讲实际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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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际上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也有人说,民主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

国际上,康德提出的这个命题和观念,影响十分广泛和深远。(5)职权与职责,职责是本位的法律赋予某一国家工作人员以权力,首先意味着这是一种责任。任何领导者切不可把自己说的每句话都当成金科玉律,不允许他人有任何质疑与商榷。尊重人、维护人的尊严,首先要尊重人的利益。[15]人类史同自然史的区别在于,它是人自己创造的。它的具体内涵可归纳为如下十点:人的价值高于一切。

在保证经济增长速度和国家综合实力提高的同时,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执政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任务。[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

【参考文献】[1]参见周辅成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页。[10]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17页。

当官的是管老百姓的,用的手段是法律,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老百姓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权利观念长期以来都非常淡薄。[17]参见李步云:《论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8年版,第216、218页。

马克思曾说,人们通过斗争所要争取的一切都和利益有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将其概括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6页。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是很重视自由的。

第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3)国家权力伴随着强制力,有关个人或组织必须服从。

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应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到发展的战略高度。我们现在说,保险重保命,救灾先救人。

比如说,我们搞群众运动是合理的,但不能搞运动群众!这种情况过去是存在的,像文革期间的做法,就是把人当作一种手段来使用。[16]同注[12],第429页注释。

农业、农村问题归根到底是个农民问题。世界上万事万物都不能和人自身的价值相比。正是基于十年文革的教训年宪法在我国制宪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又可参见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英文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6页。

我们并不否认不同时期不同国度英雄人物与社会精英的作用,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这些都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从以人为本的以上十条科学内涵可以清楚看出,它应成为现代法律的最根本的价值准则。我国是《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但有些地方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困难重重,这种现象的存在虽然原因很多,但同我们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观念落后肯定是分不开的。

依据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可以将其概括为法的人本主义或人本法律观。必须善于发现与集中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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